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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直销业服务网点有关问题的函

颁布时间:2006-02-22  颁布机构:河南省厅外资管理处  法规性质: 其他

豫商资管函[2006]7号


各省辖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商资函[2006]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直销业的管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好外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和认可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核拟从事直销企业申报的服务网点方案。

  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拟从事直销企业申报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标准:一是应满足不同地区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并便于退换货的要求;二是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三是对拟直销的产品,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批准证书及说明书;四是符合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要求。

  二、各单位应按照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拟从事直销企业向县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正式文件);

  2、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具体设置方案(原件);

  3、服务网点可满足不同地区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并便于退换货的要求;且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的承诺书(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原件);

  4、服务网点情况(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联系方式)。

  二、上报要求

  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可函后,由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填写《外资直销企业在豫服务网点情况表》,报省厅备案(附企业拟从事直销地区申报服务网点应提供的材料)。

  有关规定及认可函格式请登陆“商务部直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联系人:张艳 李祥卿 联系电话:0371-63576101

  E-mail: lixiangqing307@yahoo.com.cn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外资直销企业在豫服务网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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