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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药品目录常见问题
目录:
1.为什么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要成立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什么?
2.如何理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基本条件?
3.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否需要企业申报?
4.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5.哪些类别的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6.《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7.为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要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管理权限是什么?
1.为什么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要成立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什么?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药品的监 督管理、价格、生产流通以及临床药品的使用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涉及到多方面
的利益调整。目前,我国药品的生产、流通、价格等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一 是由国家药品监督局负责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控;二是国家计委和各省物价部门负责药品的价格;三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药品的生产流通的市场调控。因此,为了在
制定药品目录过程中充分进行政策协调,保证药品目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办法》规定,要成立由劳动保障、计委、经贸委、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中医药管
理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药品目录以及每年新增补和删除的药品,审核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和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2.如何理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基本条件?
《办法》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对以上基本条件,还有几点补充说明:一是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药品,一些地方标准的药品、临时进口的药品等,不能在药品目录之中;二是《办法》中规定排除的五大类别药品,即使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也不能纳入药品目录;三是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不在五大排除类别之内的药品,还必须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条件,并由专家进行评审。
3.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否需要企业申报?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需要企业申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在制定药品目录时,不再对药品进行检验,也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等为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遴选范围奠定了基础;二是为了保证制定药品目录工作的公平公正,不加重企业的负担;三是各部门职能清楚,对已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的上市药品,无需劳动保障部门重复检验。
4.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为了保证制定药品目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办法》的规定的原则和组织领导办法,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领导小组通过的工作方案,制定国家药品目录的主要程序为:
第一,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全国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参考省(区、市)公费医疗报销药品目录,确定药品目录的备选药品名单,不需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报。
第二,药品备选名单交专家咨询小组,确定药品的分类,保证药品目录分类的科学性。咨询专家只对备选药品进行分类,不对备选药品的品种进行调整。
第三,药品备选名单,按照药品类别分别交各专业类别的遴选专家投票。遴选专家从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这些专家中既有来自大医院的著名专家,也有来自基层医疗机构的专家。每类药品都要各省和各层次的专家参与投票。
第四,根据专家投票的统计结果,形成药品目录初稿,交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论证和领导小组评审后,由劳动保障部发布。
5.哪些类别的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十全大补膏等;
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如鹿茸、蝎子、海马、胎盘等;
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如杜仲酒等;
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腾片等;
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如冻干血浆、人血白蛋白等。为了保障部分特殊疾病和急救、抢救的治疗的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的使用适当放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另外,《办法》还规定,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也不能纳入药品目录,主要是指在药品目录实施的过程中,劳动保障部根据有关部门对药品质量和市场管理监测的结果,对一些质量检测不合格的药品随时作出的规定。
6.《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本结构是什么?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三部分组成,即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制定,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制定,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二、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三、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照药物学和临床科室用药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类。
四、西药和中成药的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
7.为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要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 “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物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物。将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乙两类,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间经济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很大。一方面,通过甲类目录,保障大多数职工基本的医疗需求,又能使职工根据用药适应症的个体差异和经济能力选择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保证职工获得有效的药品。另一方面,通过甲类目录将控制全国用药的基本水平,可以宏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同时通过乙类目录给各地根据用药习惯和经济水平留出进行调整的余地。
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管理权限是什么?
一.国家组织专家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负责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和调整。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对国家制定的“乙类名录”适当进行调整,增减之和控制在15%。对本省(区、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各省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纳入本省的乙类目录。
三.各统筹地区执行国家制定的甲类目录和本省(区、市)的乙类目录,并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急救、抢救期间药品使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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